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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5: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遠洋漁船船員受僱於本國籍漁船公司,戶籍未辦理遷出登記,其居住期間應繼續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4829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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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遠洋漁船船員受僱於本國籍漁船公司,出境滿六個月以上未入境以浮籤註記出境記事,其居住期間應否繼續計算一案,本案經洽准內政部82924(82)內戶字第8204589號函以:「(一)遠洋漁船船員受僱於本國籍漁船公司出海作業,未在他國居住,應不屬戶籍法第28條之遷出登記;又其在海上作業無固定地點,如辦理遷出登記,與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6款規定『遷徒登記應記載新遷地』不符,故本部於82520日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省(市)農林廳(漁業處、局)、民政廳、本部警政署(安檢組)及入出境管理局等有關機關開會研商後規定遠洋漁船船員受僱於本國籍漁船公司出海作業,戶籍不辦理遷出登記而以註記方式為之。(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規定,選舉人居住期間之計算,以戶籍登記簿(已修正為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遠洋漁船船員受僱於本國籍漁船公司出海作業,戶籍既未辦理遷出登記,其居住期間自應繼續計算。本案請照內政部上開函釋意見辦理。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