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7: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方不明人口於未有宣告死亡之判決前,若具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仍列入選舉人名冊。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424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關於無利害關係人之行方不明人口已屆滿法定期限7年,經依民法第8條及內政部7266台內戶字第159240號函之規定移請管轄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為死亡之宣告。而地方法院檢察官業已復知向地方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程序之公示催告,則該行方不明人口是否該列入選舉人名冊疑義一案,查宣告死亡事件程序,依民法第9條第1項「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及民事訴訟法第633條「宣告死亡之判決,應確定死亡之時。」規定,應以宣告死亡之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故本案行方不明人口於未有宣告死亡之判決前,若具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仍列入選舉人名冊。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