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112年12月5日本會第596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3條規定,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
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依上開規定,候選人雖於登記時間截止前進入登
記場所,惟至登記時間截止時仍未提出,自屬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至受理登記時發現表
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應告知補正後再辦理登記,惟如登記截止當日於規定時間內前來辦理登記者,於登記截止時間前仍未完成
補正者,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另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申請為被連署人登記,均定有登記期間及受理
時間,均依相同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