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顧問遴聘要點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中選人字第0990003808號函訂定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於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
期間,為遴聘學者專家或具相關選務工作經驗者擔任顧問,以提供意見或備諮詢,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於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得置聘用顧問之人數如
下:
1、本會:一人至七人。
2、直轄市選舉委員會:一人至五人。
3、縣(市)選舉委員會:一人至三人。
三、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遴聘之顧問,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對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有能力提供相關協助者。
2、具有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相關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
四、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顧問視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種類及業務需要,於辦
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聘任,期間結束即予解聘。
五、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顧問於聘期中有不適任或言行不當情形,致有損選舉委員會
聲譽者,應予解聘。
六、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顧問為無給職。顧問由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兼任者,其支領兼
任顧問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二萬元為限,並須填具切結書(如附表),同意每
月支領兼任顧問兼職費總額超過二萬元時,繳回其溢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