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
抗力情事應變處理作業機制,以利投開票及計票作業順利進行,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
事之處理,依公民投票法第二十四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
十六條、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
處理辦法、中央選務指揮及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選舉委
員會選務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如下:
(一)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等天災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天然災害
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停止上班者。
(二)其他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之自然災害或事件,致個別投開票
所不能投票或開票。
四、投票日前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
(一)投票日前中央選舉委員會、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
密切注意天災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
,並與權責機關密切保持聯繫,掌握災情狀況或是否有致災
之虞,並評估是否有停止上班致須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之
必要,以及進行應變準備。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以及經評
估有必要時,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總幹事或副總幹事
應向主任委員報告,依據公民投票法第二十四條準用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及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
辦法宣布停止上班地區,該區域辦理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應改
定投票日期,以及投開票作業應變準備情形。
(三)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
變中心、權責機關及相關機關保持密切聯繫,掌握天災可能
危害範圍及規模,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
區)公所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停止上班
之地區。
(四)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督導鄉(鎮、市、區)選務作業
中心針對設置於易積水地區、山坡地老舊聚落、土石流潛勢
地區等高風險區域之投開票所,密切觀察注意投票日是否有
影響投票或開票進行情形,並預為規劃改定之投開票場所,
以應改定投開票場所需要。
(五)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檢視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
投開票所應用物品(如圈票處遮屏、公投票匭等)存放地點
,避免因天災致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開票所應用物品
破損、汙染或銷燬等情事發生。
(六)可預見投票日前一日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鄉(
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辦理點領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
、投開票所應用物品、佈置投開票所等作業,得視需要提前
至投票日前二日辦理。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宣布停止上班地
區,以及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評估因天災或其他
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直
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
開票日期或場所。
(八)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經委員會議審議決定是否核准改定投開票
日期或場所,如經決定改定投開票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布停止投票公告,改定之投開票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
於改定之投開票日三日前公告;改定之投開票場所,由直轄
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公告。
五、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
(一)投開票當日發生或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
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
1、各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通知鄉(鎮、市、區)選務作業
中心,並報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
票日期或場所,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提委員會議
審議決定是否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
2、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如經決定改定投開票日期,應
先向中央選務指揮及應變中心通報,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
查,並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發布停止投票公告
;改定之投開票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改定之投開票日
三日前公告。
3、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如經決定改定投開票場所,應
先填具「改定投開票場所之鄉鎮市區投開票所一覽表」(格
式如附件一)傳真或電話通報中央選務指揮及應變中心,函
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
發布改定投開票場所公告。
(二)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在投票進行中時,投票所主
任管理員經通知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並報請所屬
選舉委員會改定投票場所後,應將尚未發出之公投票、投票
權人名冊妥善包封,並將公投票匭密封後,一併攜帶至改定
之投票所繼續投票;如所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
無法改定投票場所時,經通知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
,並報請所屬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日期後,應將尚未發
出之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妥善包封,並將公投票匭密封後
,一併攜回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或其指定之場
所。
(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在投票結束後,開票進行中
時,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經通知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
,並報請所屬選舉委員會改定開票場所後,應將用餘票、已
完成開票之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妥善包封,並將公投票匭
密封後,一併攜帶至改定之開票所繼續開票;如所發生天災
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改定開票場所時,通知鄉(鎮
、市、區)選務作業中心,並經報請所屬選舉委員會核准改
定開票日期後,應將用餘票、已完成開票之公投票、投票
權人名冊妥善包封,並將公投票匭密封後,一併攜回鄉(鎮
、市、區)選務作業中心。
(四)改定投開票所場所時,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督導
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通知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至改
定之投開票場所執行職務,洽警察機關派員護送公投票,並
指派預備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協助將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
圈票處遮屏、公投票匭及各項物品運送至改定之投開票場所
,協助佈置投開票所。
(五)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發布改定投開票所地點公告,
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應於原投開票場所張貼指示,
提供簡要地圖或說明內容,並安排工作人員引導投票權人,
前往改定投開票所繼續投票。改定投票場所後,主任管理員
於下午四時整應即宣布投票時間截止,但對於投票時間截止
前到場之投票權人仍應准其投票。為防止在投票時間截止後
到場者插隊,應指派警衛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站於隊末。
六、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已達或可預見將達各直轄市、縣(市)三
分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
委員會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該直轄市、縣(市)之投開票
日期或場所。
前項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將達全國三分
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會
議審議決定全國改定投開票日期,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停止投
票公告;改定之投開票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改定之投開票日
三日前公告(流程圖如附件二)。
七、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改定投票、開票日期或場所時,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村(里)幹事、網
站、第四台跑馬燈、村里廣播或其他適當管道,周知當地投票權
人。
八、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影響電腦計票作業:
(一)投票日二日前:
電腦計票之教育訓練、設備安裝、投票權人登錄及全國電腦
計票演練等工作項目,辦理工作項目可預見當日將發生天災
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得視需要提前或延後辦理。
(二)投票日前一日之電腦計票全國總演練:
1、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宣布停
止上班地區之選務作業中心停止演練,中央選情中心、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及其他選務作業中心照常
進行演練。
2、得視需要召開中央選情中心選前記者會。
3、為使中央選情中心及計票任務能順利進行,於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宣布停止上班前,中
央選情中心、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選務作業中
心及配合廠商應規劃提前進駐之人力。
(三)投開票當日:
1、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全國停止投票公告前:
中央選情中心、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選務作業
中心、配合機關(警察局、消防局、台灣電力公司等)及
配合廠商應規劃提前進駐之人力。
2、部分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發布停止投票公告:
中央選情中心、未發布停止投票公告之直轄市、縣(市)
選舉委員會、選務作業中心照常開設,進行電腦計票作業
。已發布停止投票公告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
選務作業中心停止電腦計票作業,上開進駐之人力經總指
揮宣布解散後始得離開。
3、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全國停止投票公告:
中央選情中心、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選務作業
中心停止電腦計票作業,上開進駐之人力經總指揮宣布解
散後始得離開。
(四)中央選舉委員會、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發布停止投票
公告後,電腦計票相關配套措施:
1、中央選情中心、發布停止投票公告之直轄市、縣(市)選
舉委員會及選務作業中心設備及網路應關機暫不拆除,並
避免遺失或損壞。已開完票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
會或選務作業中心設備及網路拆除。
2、電腦計票資料庫封存,計票系統暫時關閉,依電腦計票標
準作業流程(SOP)辦理。
3、已開票之投開票所一覽表以Excel形式公開於中央選舉委員
會網站,開放民眾下載。
九、地方性公民投票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
事應變處理作業,準用本注意事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