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四人組成之。除由副主任委員為召集人外,其餘委員均由本會主任委員於受理案件申請時指定。
三、審查小組下設工作小組,負責初審作業並研擬審查意見;其組成人員為本會主任秘書、綜合規劃處處長、選務處處長、法政處處長、秘書室主任及人事室主任等六人,並由主任秘書為召集人。
四、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查小組會議,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請當事人或相關單位列席或提出書面說明。
審查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對於審查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六、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惟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必要之費用,其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七、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慰問金案件之審查,得參照本要點另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