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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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第44條第2項「其他公共場所」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7002482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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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44條第2項:「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依本會75年10月15日七十五中選法字17216號函釋意旨,宮廟所有之一般活動場所,應視為公共場所,依法自不得設立競選辦事處。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