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全國性公民投票聽證作業要點第六點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證人或鑑定人作證或鑑定之日費、旅費之支領及預支,依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三、鑑定人於鑑定案件得支領之報酬,由本會視案情繁簡,於下列支領額度內,與鑑定人約定之:
(一)涉及憲法案件:每件支給新臺幣(以下同)六千元至一萬元。
(二)涉及重大爭議案件:每件支給四千元至八千元。
(三)其他案件:每件支給二千五百元。
四、同一案件,鑑定人已支領鑑定報酬者,不再支給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