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全國不分區及僑區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政黨競選宣傳錄影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由下列單位人員組成之: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五人。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學者、專家二人。
前項本會委員五人及學者、專家二人由本會委員會議遴定之,並由本會副主任委員為召集人。
三、審查小組下設工作小組,負責初審作業並研擬審查意見;其組成人員為本會主任秘書、綜合規劃處處長、選務處處長、法政處處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一人及最高檢察署代表一人等六人。並由本會主任秘書為召集人。
四、政黨競選宣傳錄影帶經審查通過後,逕送電視公司依序播放。其有全國不分區及僑區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第五條規定不得違反之情事者,應通知該政黨限期修改。
五、審查小組除另有規定外,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六、審查小組幕僚業務由本會綜合規劃處及法政處辦理。
七、審查小組及工作小組成員,得支給出席費,其所需費用,於立法委員選舉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