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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29 10: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人字第1063750305號 令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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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委員

 

 

(一)

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

委員

 

 

(八~十二)

 

監察小組委員

 

 

(三~四十二)

 

總幹事

 

 

(一)

由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

副總幹事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二

(二)

 

課長

 

 

(十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二

(十一)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七

(四十五)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三

(八)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二

(十二)

 

人事室

主任

 

 

(一)

由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人事室主任兼任。

主計室

主任

 

 

(一)

由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會計室主任兼任。

政風室

主任

 

 

(一)

由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政風室主任兼任。

合計

十七

(一○六~一四九)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原高雄縣選舉委員會副總幹事一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不補,未列入。

三、編制表所列課員員額內其中二人、辦事員員額內其中二人,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現職派用人員四人出缺後改置。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