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制表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主任委員 |
|
|
一 |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
副主任委員 |
|
|
一 |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委員 |
|
|
(七-九) |
|
主任秘書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處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三 |
|
副處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二) |
|
主任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
專門委員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十三) |
|
高級分析師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六
(十九) |
|
分析師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
(十二)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十二
(十二) |
|
設計師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科員 |
委任或
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十五
(四十) |
|
助理設計師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單一編制計給)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二
(三十五) |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一
(二十) |
|
人
事
室 |
主任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 |
|
科員 |
委任或
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主計室 |
主任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 |
|
科員 |
委任或
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政風室 |
主任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合 計 |
六十
(一六○~一六二)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主計室科員,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現職派用人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