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制表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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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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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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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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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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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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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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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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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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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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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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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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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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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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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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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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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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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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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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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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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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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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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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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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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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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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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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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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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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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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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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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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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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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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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分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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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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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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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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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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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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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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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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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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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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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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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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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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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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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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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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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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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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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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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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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設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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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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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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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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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單一編制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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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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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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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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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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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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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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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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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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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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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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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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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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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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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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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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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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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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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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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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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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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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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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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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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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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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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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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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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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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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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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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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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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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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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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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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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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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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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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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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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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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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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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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
(一六○~一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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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內所列主任秘書,俟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秘書長、副秘書長均出缺後始得設置。
三、編制表所列科員員額內其中一人、主計室科員一人,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現職派用人員二人出缺後改置。
四、本編制表自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