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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8310020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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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辦理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提昇工作人員素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訓儲之策劃,講習教材之編訂,講師之訓練,並督導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訓儲人員之遴選、訓練及管理。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人選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選之:

(一) 鄉(鎮、市、區)公所職員。

(二) 鄉(鎮、市)民代表會職員。

(三) 戶政事務所職員。

(四) 其他機關人員。

(五) 學校人員。

(六) 團體人員。

(七) 地方公正人士。

(八) 大專院校成年學生。

        前項經遴選參加訓儲之人員,應填具投開票所工作訓儲人員資料卡一份(格式如附式一),交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造訓儲人員名冊(格式如附式二)。

四、訓儲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採集中或分區方式辦理講習,以講解、討論、測驗及實務演習等方式為之,並配合播放電化教材。

五、講習訓練教材,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成立教材編撰小組,統一編訂。

六、訓儲人員參加講習,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發給結業證書。證書格式如附式三。

七、參加講習之訓儲人員,視同已參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條及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十條所規定之講習。但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於辦理選舉時再召集訓儲人員舉行講習。

八、訓儲人員講習結訓後,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造儲備人員名冊(格式如附式四)列管,並每年六月底清查一次。如有異動,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將異動人員列冊移轉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登錄,遇有無法查詢之儲備人員,應予註銷。異動人員名冊格式如附式五。

九、公職人員選舉時,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儲備人員中優先遴選派充,其中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應就儲備人員中具有選務經驗之現任公教人員,優先遴選派充。

十、儲備人員擔任投票所開票所工作,表現良好,圓滿達成任務,屬機關、學校人員,予以行政獎勵,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函請機關、學校依規定程序辦理;機關、學校以外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發給獎狀。獎狀格式如附式六。擔任投票所開票所工作累計達十五次以上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開表揚。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