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罷免案之投票日公告究屬中央選舉委員會或○○縣選舉委員會之權責請釋示乙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罷免,由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並準用第7條規定。」及同法第7條規定:「中央公職人員、省(市)議員、省(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立法委員罷免案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復查同法第78條(已修正為第85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5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二、罷免理由書。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不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6條第1項(已修正為第50條)規定:「被罷免人應於罷免理由書副本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書。主辦選舉委員會於接到答辯書或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除報由主管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78條(已修正為第85條)公告外,並應將公告內容印發選舉區內各戶。」依上開規定,立法委員罷免案投票日期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