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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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罷免案之提出,除限制不得對就職未滿1年之公職人員提起罷免外,並無其他提出時間之限制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7062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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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出對任期屆滿前未有明確規定限期,假如其任期僅餘
3
個月可否提出罷免案乙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9
條第
1
項(已修正為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
1
年者,不得罷免。」依上開規定,有關罷免案之提出,除限制不得對就職未滿
1
年之公職人員提起罷免外,並無其他提出時間之限制規定。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