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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均應以年滿20歲以上者始可擔任。惟投開票所警衛人員,如係調派現職之員警,其因均受過警察專業教育及訓練,足堪擔負任務,不必有年齡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1445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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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經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所推薦之投開票所管理員或警察機關調派之警衛人員,其年齡未滿20歲者,可否擔任」一案,茲函復如次:
1.投開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不論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推薦或人民團體、機關、候選人推薦者,均應以年滿20歲以上者始可擔任。
2.投開票所警衛人員,如係調派現職之員警,其因均受過警察專業教育及訓練,足堪擔負任務,不必有年齡限制;惟協勤之義警、義消、民防隊員,必須年滿20歲以上者始可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