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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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訂之裁罰基準,自發布、下達之日即生拘束效力。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1002214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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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稱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其裁量基準雖屬新訂,惟既無變動相關之法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8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2
條),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之問題,故無行政罰法第
5
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惟因屬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及其下級機關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參照),則自旨揭基準發布、下達之日起尚未裁罰之具體個案,各級選舉委員會均應依旨揭基準而為裁罰。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