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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5 13: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競選文宣僅以通常之印刷字體具名,非屬法定之簽名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7000002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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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9條就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簽名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之方式疑義乙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項前段規定,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立法意旨,除以示自負文責外,尚有防杜他人冒名印發不實之文宣資料,惡意攻訐之寓意。至於有關候選人宣傳品簽名方式,依本法第52條之文義,得以「逐張親自簽名」,亦可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為之。至於所述委託印製之競選文宣僅以通常之印刷字體具名,應非屬法定之簽名方式。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