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選舉票如有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2條(已修正為第64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情事之一者,應為無效。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又本會為便於實務上之認定,並訂有「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一種,以資適用。來文所送選舉票原件2張(編號(一)、(十二)),自宜依上開規定辦理。又關於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無效票圖例」所示「指印」位置以外之處,留有指紋痕跡者,是否亦為無效票疑義一案,前經本會於75年11月3日以75中選法字第17158號函復貴院在案,併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