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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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具有選舉權之監察員係指合於積極資格而無消極資格之情事,並不受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或選舉區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69中選法字第0837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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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
條第
2
項(已修正為第
3
項)所稱「具有選舉權」係指合於同法第
14
條所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而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宣告(已修正為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情事者而言,並不受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或選舉區之限制。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