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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6: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具有選舉權之監察員係指合於積極資格而無消極資格之情事,並不受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或選舉區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69中選法字第0837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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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2項(已修正為第3項)所稱「具有選舉權」係指合於同法第14條所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而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宣告(已修正為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情事者而言,並不受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或選舉區之限制。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